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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me > 最新消息 > 勞保條例修正 雇主未負擔勞保費罰2倍

行政院院會今(25)日通過「勞工保險條例」第72條修正草案及「就業保險法」第38條修正草案,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,而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話,雇主應被處以2倍應負擔保費的罰鍰,上述修正文將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生效。

 

草案新增條文規定,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,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,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,處2倍罰鍰,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。

 

此外,為加強勞保、就保費用查核,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,拒絕提供員工人數、薪資等資料,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,由原來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款,提高3倍為6千元以上、1萬8千元以下。

 

上述條例修正係因早先長庚醫院與醫師間存在「僱傭關係」認定引起爭議,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,都轉嫁到醫生身上,10幾年來,長庚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。

 

之後,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,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成費用,也是全向醫生扣款,但勞委會當時表示,由於沒有相關罰責,因此無法可罰。為彌補漏洞,勞委會才相繼提出勞保條例、就保法修正案,增列條文明定罰則。